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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动迁款 须是同住人

时间:2009-12-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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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住房调配单》看,并没有原告王某的名字,因此动迁房屋来源与原告王某无关,其对动迁房屋无任何贡献,不是动迁房屋的合法同住人。其次,从《动迁协议》看,并没有把原告王某作为安置人口,因此其不符合应安置人口条件。如果原告王某认为自己可以得到安置的,应当向动迁组主张。最后,被告同意原告户口迁入自己承租的公房内,是因为当时落实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是对原告的帮助为其日后在上海求学、就业提供便利,并不等于被告同意原告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王某是刘某的侄子,若干年前为了来上海工作,把户口迁入刘某的房屋中,并未实际居住。后恰逢该房屋动迁,刘某获得一套安置房及一笔动迁补偿款,王某认为自己户口在此房屋内,自己应当也有份额,遂向刘某提出割份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 
 
    律师建议:对于动迁款割案件,有如下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房屋的性质和来源。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第二,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有户口,不代表就是同住人或者应安置人口,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割。具体应根据《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执行。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虽没有户口但也可以作为安置人口。
    第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安置人口因素补偿。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按照人口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割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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