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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例外规定

时间:2009-12-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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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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