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房屋买卖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况出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比如父母离婚后,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替子女出售房屋,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未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也要签字确认,而离婚后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就比较多了,这种情况下,要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就必须通过法院行政诉讼判决的方式作出。才可以顺利办理过户。...
对于94方案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家庭之间如今发生矛盾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随着产权人年龄增大,去世越来越多,子女因为继承发生矛盾也很多。网上也有不少律师发表了不少高谈阔论,阐释了一些法律观点,但是也误导了一些当事人,再次,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子女的名字购一商品房。离婚之时,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的财产? 首先,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尚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力。因此,父母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
1、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子女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2、但是如果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副夫妻共同财产 ...
摘要: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通过把父母列为产权人之一来避免因房产争议伤害感情。有的父母替子女购房出资时,担心子女出现婚变导致财产受损,同时因碍于情面又不愿让子女出具借条。这时可以采取共同购房的方式。即由父母和其子女联名购房,并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分享房产份额。由于在联名购房的情况下,提供约定房产份额的声明(参见婚前篇第二章所附文书范本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书)和公证书是必经程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父母和子女联名购房,既可避免亲属之间伤了和气,又可顺理成章地把房产权属约定清楚,从而大大减少了争议发生的概率。 ...
亲属因人身损害死亡后,所得赔偿在家庭内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丧葬费:丧葬费应归丧葬事宜的出资者或操办的近亲属所有。 2、赡养费:赡养费应归被赡养人所有。 3、抚养费:抚养费应归被抚养人所有。 4、扶养费:扶养费应归被扶养人所有。 5、死亡赔偿金: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分割。 6、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割。 ...
目前上海法院认为,公有住房出卖,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享有居住使用权,但这种居住使用权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包括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而不是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不是具备购买公有住房的购房资格人。综上,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公有住房出卖,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享有居住使用权,但这种居住使用权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包括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而不是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离婚诉讼通常都要解决三个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财产怎样分割。从笔者所在的城区基层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大部分案件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解除婚姻关系,也不是子女的抚养,而是现有的住房在离婚时的重新分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可以遇到男女双方在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后,确在为争夺房产或居住权而唇枪舌剑,甚至闹得焦头烂额。对多数当事人而言,房产是婚姻中投资最大的一项财产,在财产分割中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住房法律制度呈现多样性,权属状态包括完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以及承租房屋等。“由于立法体例及技术要求,法律规定必须言简意赅,不可能过于详细。”[3]婚姻法没有针对离婚时的房产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新婚姻法实施后,司法解释中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将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与新婚姻法相抵触,不再适用。[4]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几年颁布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确定了离婚时房产处理的若干规则,其“落脚点都是为解决实际中大量存在的关于房改房等有福利性在内的房屋争议问题”[5],而这些规则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婚姻房产争议时未免显得捉襟见肘。房产作为一种主要的不动产本身也是物权立法关注的重点,当物权法遭遇婚姻法,其中似乎呈现出若干矛盾与不甚清晰之处。 ...
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第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第二,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
没有结婚证,同居10年和同居1年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属于非婚同居。为他生儿育女,对于儿女来说,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歧视,但在法律上,他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上海地区存在不少公有承租房,公房内通常存在好几个户口,平时大家相安无事,一旦遇到动迁或者购买产权的时候,纠纷就出现了,那么对于有些知青回沪户口在内,或者为了亲戚子女上学挂户口的情况,动迁他们是否有份?如果想买下产权是否一定需要他们同意呢? ...
父母留下来的农村房子拆迁,户口已经迁出的子女能否继承拆迁补偿款?...
首先要明确该套房屋是李某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因此,房屋为李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后,在房屋的处理方面,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母亲所有,另一半产权才是其父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李某父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李某母亲及李某等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分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至于李某出钱,用其父亲工龄作为折扣,最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其父亲,该出资行为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无偿赠与给其父亲或将出资款借给其父亲。李某母亲、李某及李某的两个姐姐均是该套房屋的继承人。...
刘小姐作为知青子女,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居住,他处并无任何住房。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据此,刘小姐应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据此,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弟弟作为产权人,可依据各自房屋面积获得补偿安置款。因此,对王先生享有产权部分的房屋进行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归王先生所有。对现由王先生母亲居住的房屋部分,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其父亲,未进行变更,该部分房产应认定为其父母共同共有。现其父亲在拆迁前去世,未留遗嘱,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其父亲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对该部分房产动迁所获得的补偿也应属上述五人共有。对该部分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均等分...
家庭成员共同买房置业的形式在实践中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各方共同出资交纳房价款;有的是一部分家庭成员交纳房价款,另一部分家庭成员承担税费、装修费用等;有的是一部分家庭成员交纳购房的首付款,另一部分家庭成员承担对银行的月供款;还有很多是上述各种形式相互交叉的综合类型。由于家庭成员中既有父母子女等血亲,又有岳父母、儿媳、女婿等姻亲;既有祖孙等直系亲属,又有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因此,因房产的约定不明或继承分割等问题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发生频率非常高。这些纠纷,因其发生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出发,可以对有关纠纷的处理原则进行如下分类:...
一对再婚夫妻上法庭闹离婚,双方很快就子女问题达成协议,但对于婚内购置的一套约140平方米的住房始终争执不下。竞买、拍卖等提议均被当事人否决,当法官提出“抓阄”定胜负,夫妻二人赞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