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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6-2-23 点击:33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实际占有但未过户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物时的查封处理 所属:法院诉讼程序 日期:2013-12-26 点击:158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物权法》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仍然有效,适用时应严格把握。...

  •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2-8-16 点击:17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根据《物权法》的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李先生和林小姐没有家庭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法院认定共同共有是没有依据的。而《物权法》的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的,林小姐没有出资,份额也应为零。法院判决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没有依据。 ...

  • 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所属:动迁房买卖 日期:2012-8-16 点击:24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此类房屋未满三年能否买卖或未满三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是很多人担心的问题。首先此类房屋虽然是动迁安置所得,但该房屋的产权是明确的,并且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性法规对此类房屋的的转让、出租有强制性限制。对于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产权人享有《物权法》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 夫妻房产约定份额实际案例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2-2-15 点击:136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共有是个物权法上的概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拿房产来举例,载明在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未特别在备注栏注明各自对房产所占的比例,则所有权利人均共同共有该房产,对共有房产的全部享有所有权;但房产证的备注栏如有注明各权利人对该房产持有比例的,则各权利人按照载明的比例,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

  • 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处理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2-8 点击:59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处理 居住权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乃至许多规范性文件中都广泛出现,但其内涵如何,法律并未给出明确定义。在《物权法》草案中曾有规定:居住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在最终生效的《物权法》中则删去了这一条款。笔者认为,“居住权”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和人权的双重属性,从民事角度而言,“居住权”滥觞于古罗马法,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是人役权的一种;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居住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住房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各国政府均应予以保障。 ...

  •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2-8 点击:97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公房租赁与普通的租赁不同。公房承租权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又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的性质。所以,当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的近亲属等仍可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益。就上海市而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

  •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可以到动迁组开发商处直接更名吗? 所属:动迁房买卖 日期:2011-11-1 点击:230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可以到动迁组开发商处直接更名吗? 如果该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属于国有出让土地,房产及土地都是可以过户的。拆迁安置房到开发商处更名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在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具有《物权法》上规定的产权效力,且期间风险很大,所以若想购买,请一定要深入了解房子的实际情况,分析防范风险。...

  • 离婚案件中与第三人共有房产的处理_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二手房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10-27 点击:140 作者: 来源:

       离婚案件中与第三人共有房产的处理    一、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物权公示原...

  • 为避税买房不过户存在严重法律风险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0-27 点击:22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梁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本案的抵押权人钟某。正因为买卖房屋时未料理房屋权属变卦登记且存在违法行为,而不能发生物权变化的法律效力,导致了李某能够以原房产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办新的房产证,继而操持他项权证,决定了就该房屋的抵押物权优先于梁某的合同权,钟某也就有权要求梁某腾出房屋,以便拍卖、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150万元借款。梁某只能在交出房屋之后,向李某追偿损失。 ...

  • 售后公房户口而引起的居住权纠纷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2 点击:60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并且原告也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户口只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本律师提出的观点是原告奶奶吕某当初是出于协助外孙落户口的目的而让原告户口落户到系争房屋中。原告自己及奶奶吕某根本没有给原告居住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原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没有人剥夺过他居住权利。故而,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没有居住权。 ...

  • 售后公房产权上只有我爸我妈和我的名字,表弟户口在里面请问他有居住权吗?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2 点击:37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1、他的户口迁入时是需要得到户主的同意的.但是他仅仅是户口在此而已,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是否落在该户,也是由于户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经申请同意加入的 。所以你没有权利强制人家迁走户口啊。户口只是我们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是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被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在此屋里没有居住权利。 ...

  • 如何办理房屋产权异议登记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9-15 点击:58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异议登记时效不是登记后就长期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若利害关系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利害关系人就需携带立案通知证明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有效期续展手续。...

  • 丈夫伪造妻子签名卖房,妻子起诉合同无效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9-13 点击:24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善意取得,通俗地说,指某人在有偿取得财富权时出于善意,依法取得了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制度,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维护交易平安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司法界所普遍接受。 ...

  • 第三者(情妇、情夫)能否获得夫妻共同财产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9-1 点击:121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情妇或情夫的行为效力认定。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人完全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这是物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赠与作为一种处分方式,理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是,任何民事行为,都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法律存在就失去了固有的功能了。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进一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该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有效,那么,无异于鼓励人们好逸恶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8-5 点击:125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

  • 离婚诉讼案件房产争议问题处理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7-6 点击:11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离婚诉讼通常都要解决三个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财产怎样分割。从笔者所在的城区基层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大部分案件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解除婚姻关系,也不是子女的抚养,而是现有的住房在离婚时的重新分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可以遇到男女双方在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后,确在为争夺房产或居住权而唇枪舌剑,甚至闹得焦头烂额。对多数当事人而言,房产是婚姻中投资最大的一项财产,在财产分割中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住房法律制度呈现多样性,权属状态包括完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以及承租房屋等。“由于立法体例及技术要求,法律规定必须言简意赅,不可能过于详细。”[3]婚姻法没有针对离婚时的房产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新婚姻法实施后,司法解释中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将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与新婚姻法相抵触,不再适用。[4]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几年颁布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确定了离婚时房产处理的若干规则,其“落脚点都是为解决实际中大量存在的关于房改房等有福利性在内的房屋争议问题”[5],而这些规则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婚姻房产争议时未免显得捉襟见肘。房产作为一种主要的不动产本身也是物权立法关注的重点,当物权法遭遇婚姻法,其中似乎呈现出若干矛盾与不甚清晰之处。 ...

  • 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6-24 点击:73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钟涛律师按: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人的身份关系密切关联。特别是在上海公有租赁房屋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法院关于居住权如何统一判决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设计不同案件,由法官定夺。 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案例,分析居住权和户口的关系。 ...

  •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 所属:上海动迁拆迁标准 日期:2011-5-31 点击:311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 论《物权法》出台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抉择 所属:律师陪购 日期:2011-5-24 点击:36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本文论证的对象是农村房屋售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即外村民和城镇居民)所引发的纠纷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界和学术界一直是一个困扰多时而又历久弥新的研究课题,我们曾寄希望于《物权法》的出台能为这场效力之争作出最终裁判,但2007年3月16日最终审定通过的《物权法》却仍留给我们一个未尽的结论。作为司法者,我们的首要职责不是对制度的设计加以评论,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理、恰当地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本文试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为今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所引发的纠纷作出司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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