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将房产处分给子女的协议是不是遗嘱而是合同根据上述遗嘱的定义及其特征,原被告父母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前三个特征,不具备遗嘱的特性。同时,最为关键的是,即便父母没有去世,按照协议要求,当原告将房屋的旧房拆迁款付清后,父母也将会按照协议要求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原告。这就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 ...
关于房屋征收中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 ...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
【签约主体】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和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和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公房承租人死亡,继续承租人顺序...
公房承租人死亡,继续承租人顺序...
租赁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 ...
法院认定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凶宅,房东没有告知属于交易错误? ...
首先,要明确公有住房,也就是所谓的使用权的房子,豕租人死亡后,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进行继承的,只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承租人。 其次,承租人的变更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有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进行指定,若当事人对出租人确 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是予以受理的。 ...
按照94方案购买的产权房屋,承租人、同住成年人等均应成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如果产权仅登记于一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可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确认产权共有。关于售后房屋的共有形式,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房屋有占有比例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于所购房屋没有占有比例之约定,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
普陀区法院针对涉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地房屋买卖建议明确房屋非质量性瑕疵告知义务...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将另文阐述,此处只谈共同居住人,按沪房地资公[2000]98号文件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公房租赁与普通的租赁不同。公房承租权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又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的性质。所以,当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的近亲属等仍可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益。就上海市而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
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承租权归谁所有?如何知道承租人?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问题一: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时,哪些人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原告? 答: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明确新的承租人时,房屋拆迁裁决中作为被裁决的对象,具有原告资格。房屋拆迁裁决中未涉及的其他使用人或其他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问题二:公房承租人、公房使用人中有一人或多人提起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未起诉的其他人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上海市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 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时,哪些人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原告? 答: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明确新的承租人时,房屋拆迁裁决中作为被裁决的对象,具有原告资格。房屋拆迁裁决中未涉及的其他使用人或其他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