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主体】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和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和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公房承租人死亡,继续承租人顺序...
公房承租人死亡,继续承租人顺序...
租赁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 ...
首先,要明确公有住房,也就是所谓的使用权的房子,豕租人死亡后,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进行继承的,只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承租人。 其次,承租人的变更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有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进行指定,若当事人对出租人确 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是予以受理的。 ...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将另文阐述,此处只谈共同居住人,按沪房地资公[2000]98号文件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公房租赁与普通的租赁不同。公房承租权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又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的性质。所以,当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的近亲属等仍可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益。就上海市而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
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承租权归谁所有?如何知道承租人?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问题一: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时,哪些人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原告? 答: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明确新的承租人时,房屋拆迁裁决中作为被裁决的对象,具有原告资格。房屋拆迁裁决中未涉及的其他使用人或其他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问题二:公房承租人、公房使用人中有一人或多人提起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未起诉的其他人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上海市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 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承租人时,哪些人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的原告? 答: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明确新的承租人时,房屋拆迁裁决中作为被裁决的对象,具有原告资格。房屋拆迁裁决中未涉及的其他使用人或其他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变卦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影响到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优先承租权;若共同居住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据此可知,公有居住房屋新承租人的确定中,本市常住户口这一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让位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签订拆迁协议只和承租人签字就可以吗,需要同住人签字吗? 公房拆迁协议一般只和承租人签订就可,如果承租人死亡的,需要协议确定新的承租人,或者由同住人协商代表签字。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一直是市民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中承租人死亡,如何认定新的承租人-上海拆迁律师...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变更新承租人-上海房产律师...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可以继承吗-上海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