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注销生效主义为准绳,以其他获得方式为例外。未在房屋管理部门注销,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获得房屋一切权。公民能够经过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的方式获得房屋的一切权。另外,除夫妻双方对财富另有商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案情回放:
张霞和王竹1986年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还不错,但是后来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互相之间不能沟通体谅。2008年3月,张霞起诉至法院,请求和王竹离婚,并恳求法院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富。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房产是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34号院的四间北房。这四间房原来是王竹家的祖产。1985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肯定这四间房产归王竹的父亲一切。1996年,王竹的父亲逝世,之前王竹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已过世,留下王竹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1999年10月,王竹兄弟姐妹四人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其他兄弟姐妹三人均放弃了继承房产,决议这四间北房由王竹一人继承,但是王竹不断没有办理该房产的注销手续。
开庭审理过程中,王竹同意离婚,但是辩称夫妻共同财富已处置终了,张霞所恳求分割的房产是本人父母的遗产,该房产尚未注销,本人并未获得产权,房产系王家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最后判决,准许张霞和王竹离婚;涉案的四间房产系夫妻共同财富,离婚后归王竹一切,依据评价的价钱,由王竹补给张霞房屋折价款2万元。
法官讲法:
1、王竹对涉案房屋获得产权了吗?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注销生效主义,即《物权法》第九条规则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卦、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注销,发作效能;未经注销,不发作效能。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但同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招致物权设立、变卦、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生效时发作效能。”第二十九条规则“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端时发作效能。”这两条就是对物权注销生效主义的“除外条款”,也就是说,当事人能够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获得不动产的物权。
因而,本案中涉案房产虽未经注销,但并无妨碍法院经过检查后肯定其物权。首先,该房曾经由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肯定为王竹父亲的个人财富,在王竹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王竹的三个兄弟姐妹均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竹继承。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固然王竹未办理该房的注销,但其已获得该房产的物权。
2、涉案的四间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获得的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张霞和王竹1986年结婚,王竹的父亲1996年逝世,1999年,王竹兄弟姐妹四人办理了继承公证由王竹继承父亲的房产。因而,涉案的四间房产系王竹和张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一切。张霞起诉请求分割财富,法院应当对这四间房产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