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

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时间:2025-10-22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许多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也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结束这段关系。然而,离婚诉讼的流程和相关规定较为复杂,其中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时间间隔及相关操作,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一、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每一次起诉离婚之间至少需要间隔6个月。

当一方起诉离婚,而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时,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如果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法院是不予受理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即便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最终也会驳回起诉。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地提起离婚诉讼,给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给予夫妻双方一定的时间去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

那么,有没有办法突破这6个月的限制,早点再次起诉离婚呢?

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必须找到新事实和新理由。

例如,在这6个月的时间内,原本看似平静的婚姻生活突然发生了重大变故,一方突然遭到对方的家暴,而且受伤情况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继续维持这段婚姻显然已经不可能,这种新出现的家暴事实和理由,就可以作为突破6个月限制、提前再次起诉离婚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也要受到6个月时间限制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这6个月期间,如果没有出现类似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出轨等紧急且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和新理由,那么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时,必须要等到6个月的间隔期满之后才行。这是因为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本质上也是对离婚诉求的一种司法处理,为了保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所以同样适用6个月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法律条文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执行。

二、除了上述6个月的时间限制外,根据《民法典》新规,为了增加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建议在二次起诉之间最好居满1年之后再再次起诉。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是之前法律中所没有的,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为法院判决离婚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避免出现多次起诉仍“离不了婚”的情形,让离婚程序更加合理、便捷,也让法官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更加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按照法律的强制规定,当事人必须间隔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为了提高离婚的成功率,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常建议当事人等居满1年后再再次起诉离婚,这样法院一般会判决强制离婚。在处理离婚诉讼问题时,当事人一定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合理安排诉讼时间和策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aoup
. TAG:

查看[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