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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在先,自书遗嘱在后,均立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典实施后被继承人死亡。以哪份遗嘱为准?

时间:2025-10-28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公证遗嘱在先,自书遗嘱在后,均立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典实施后被继承人死亡。以哪份遗嘱为准?


钟涛律师解答:

公证遗嘱在先,自书遗嘱在后,这种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法院判决中存在2种不同的结果。归纳起来就是:

1、如果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被继承人也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的,目前是倾向于公证遗嘱优先,毕竟所有时间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不能以新法的要求早已经发生过去的事情,当事人也没有能力在民法典施行以后订立新的遗嘱,所以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优先。

2、如果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被继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的,法官有的支持公证遗嘱优先,有的支持自书遗嘱可以改变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优先。2种判决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3、这里边涉及到2个关键时间,一个是订立遗嘱的时间,一个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横跨民法典施行前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只规定了被继承人死亡在民法典施行后的适用问题,没有规定死亡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适用情况。所以造成 了法律上当空白,只能靠法官自己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了。

第一种支持公证遗嘱的观点:虽然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去世,知道的民法典的新规定,但是被继承人可能年纪大了,没有能力订立新的遗嘱,丧失了订立遗嘱的能力,不能按照新法严格要求,应以《继承法》(立遗嘱时的法律)为准,所以还可以按照当时的公证遗嘱优先。

第二种支持自书遗嘱的观点:被继承人死亡在民法典施行以后,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是应以《民法典》(遗嘱生效时的法律)为准,以最后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准。

以上2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了。

 

 

4、如果有一份遗嘱(不管是自书,还是公证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订立的,肯定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即亲自书写,亲自签名、时间年月日。

建议有类似纠纷隐患的客户,如果尽快采取补救措施,趁着还有能力,现在重新订立一份遗嘱,甚至一份公证遗嘱,这样就可以现在这份遗嘱内容为准了,避免类似遗嘱效力打架的尴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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