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在先,自书遗嘱在后,均立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典实施后被继承人死亡。以哪份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在先,自书遗嘱在后,这种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法院判决中存在2种不同的结果。归纳起来就是:
1、如果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被继承人也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的,目前是倾向于公证遗嘱优先,毕竟所有时间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不能以新法的要求早已经发生过去的事情,当事人也没有能力在民法典施行以后订立新的遗嘱,所以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优先。
2、如果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均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被继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的,法官有的支持公证遗嘱优先,有的支持自书遗嘱可以改变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优先。2种判决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3、这里边涉及到2个关键时间,一个是订立遗嘱的时间,一个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横跨民法典施行前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只规定了被继承人死亡在民法典施行后的适用问题,没有规定死亡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适用情况。所以造成 了法律上当空白,只能靠法官自己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了。
第一种支持公证遗嘱的观点:虽然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去世,知道的民法典的新规定,但是被继承人可能年纪大了,没有能力订立新的遗嘱,丧失了订立遗嘱的能力,不能按照新法严格要求,应以《继承法》(立遗嘱时的法律)为准,所以还可以按照当时的公证遗嘱优先。
第二种支持自书遗嘱的观点:被继承人死亡在民法典施行以后,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是应以《民法典》(遗嘱生效时的法律)为准,以最后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准。
以上2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了。
4、如果有一份遗嘱(不管是自书,还是公证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订立的,肯定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即亲自书写,亲自签名、时间年月日。
建议有类似纠纷隐患的客户,如果尽快采取补救措施,趁着还有能力,现在重新订立一份遗嘱,甚至一份公证遗嘱,这样就可以现在这份遗嘱内容为准了,避免类似遗嘱效力打架的尴尬。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