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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

时间:2011-2-25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1.肯定宅基地房屋权益人的详细产权份额时,应当充沛思索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不断停止维修、颐养等义务的权益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获得了宅基地运用权或房屋建立的答应,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乡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一切权。
3.乡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普通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运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益人,原权益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置。
4.乡村宅基地运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呈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运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一切。如该户已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获得宅基地运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益人的继承人获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白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践获得安顿房的,当事人请求确认或割安顿房购置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践面积、位置等肯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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