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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产房认识误区引发的恶意诉讼_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二手房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

时间:2011-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对军产房认识误区引发的恶意诉讼
    近年来,随着房产事业的蓬勃发展,关于房产诉讼也多元化起来。加之一些上世纪福利房政策遗留的问题与现今房产政策并存,形成了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典型案件。
    2009年4月份,年近七旬家住在上海小西天附近一个军队大院的陈淑琴女士,在上午出门看病归来后发现锁已经被人撬开,并且换了新锁,自己的家都进不去了。她被邻居告知,锁是单位撬的,家里全部东西被单位搬走了。单位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单位一方认为陈淑琴所住房屋原系单位给其前夫的,陈淑琴已与前夫离婚,其前夫现在也已购买了单位经济适用房搬出原有住处,因此陈淑琴必须搬走,单位可以强制腾房。
    陈女士在2002年与其前夫离婚,经过法院裁决,陈淑琴取得了婚内承租公房四间中两间的承租权。此次,由于合法的居住权被单位剥夺,个人财产被单位拿走,为了主张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陈女士将前夫所在的部队某研究所告上法院。经过两审法院认定,陈淑琴对其原居住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其前夫单位的做法侵犯了陈淑琴女士的合法财产权,陈女士的居住也是依据国家的有效判决,因此理应退还财产。
    在这之后,单位仍然不服气,以“非法占房”的名义将陈淑琴老人告上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房纠纷属于单位内部矛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了避免法院不受理,单位将房纠纷以“非法占房”的名义起诉。他们认为:首先,法院当初就不应当支持部队的军产房屋权利割。其次,陈淑琴老人已经跟本单位干部解除了所谓的“身份关系”,房子产权是单位的,因此他们有权收回。
    由于本案单位以“非法占房”作为案由起诉,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单位要求陈淑琴老人腾出房屋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
    上海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夏翔律师表示,此案中,真正的焦点集中在当事人这个复杂身份关系和产权关系上,而大部人对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识上存在几个误区——
    首先,军产房屋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在我国各种房屋土地的管理规定中,享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土地产权类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包括部队配给家属使用的房产。因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经过走访单位等程序,是有权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的。
    其次,陈女士婚姻存续其间处于国家“福利房”阶段,往往单位对福利房的认识是给本单位职工的。但政策把握的时候又知道夫妻双方只能仅一方参与福利房。这是为什么?这说明国家的福利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也就是房子不是仅仅给本单位职工的。而无论房产本,还是租赁合同上的权利人也只是“表面权利人”。而军婚中军人所涉及的特殊权利也并不涵盖这些,配偶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相应保护。
    这一点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得到了体现。《解答》中提到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中提到(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另外,《解答》中还提到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别租住?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由此可见,当初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法院的调解是有依据的。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中部队一方以“占房”名义起诉陈女士也是显有不妥的。因为陈女士是依据法院的有效判决居住的。如果产权单位对判决持有异议,也应该通过相应的渠道进行解决,而不应该针对陈女士直接采取任何非法律授权的行为。
    此外,针对部队清房案件的受理工作,早在1991年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都有相应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年7月2日[2002]民立他字第8号)中提到: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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