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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_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二手房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

时间:2011-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割?
    本报记者林靖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1993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结婚时张先生为现役军人,李女士在上海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是注册会计师。婚后小两口感情一直不错,过着平静而幸福的生活。2000年,女儿的出生为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欢乐。2005年初,张先生所在部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夫妻俩出资2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四居室,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越过越红火。
    然而好景不长,自从2005年底张先生转业到地方工作后,他声称有工作应酬,常常夜不归宿。李女士屡次劝告,但张先生仍然我行我素,夫妻之间开始争吵不断。到了2006年,张先生不但不听李女士的劝告,反而动手殴打妻子,只要妻子对他的事情稍加询问,张先生就恶言辱骂并大打出手。从这以后,李女士曾经多次报警,经警方调解,张先生才稍有收敛。在双方不断发生争吵的这段时间,照看孩子、接送孩子上下学的重担几乎都落在了姥姥和姥爷的肩上。
    转眼到了2008年,尽管夫妻双方的朋友们以及居委会都多次前来调解,但夫妻俩的争吵愈加激烈,双方都已经感到身心疲惫。
    去年1月,张先生粗暴地将李女士赶出了家门。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张先生提出离婚,却被对方百般刁难。去年11月,李女士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以及平均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时,近百万元夫妻存款都在张先生的手中。
    在庭审中,李女士提出房屋平均割的主张。而张先生声称:“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军产房,现在虽然入住了,但是没有房产证,不能够割,只能由我自己居住使用。至于存款,现在已经全都花掉了。”
    闻听张先生此言,李女士非常气愤,没想到对方如此绝情绝义,不尊重客观实际。但李女士苦于没有证据,经过再三思量后暂时撤回了起诉。令她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初张先生反倒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眼看开庭在即,心里一点底儿都没有的李女士焦急万,她找到了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专业人士、本报值班律师钱学志,希望律师能够阐释解答自己心中的一连串疑问:“这房屋究竟属不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自己能否房产?而被我丈夫隐藏的百万财产,我还有没有希望得到?”
    (文中人物为化名)
    !
    律师解答
    李女士问:我们协议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成,法院会怎么判?我们婚后购买的房屋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钱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婚后购买的房屋,使用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包括在购买房屋时折算的购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不仅仅是针对购房时登记的个人,其福利政策惠及整个家庭,所以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问: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区别,在离婚时究竟能否被割?
    钱律师答:至今,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割。
    李女士问:他说我们婚后的100万元存款都已经花光了,这是在隐瞒财产,法院能否认定这笔钱存在并依法进行割?
    钱律师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或不;离婚后,另一方若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夫妻离婚时主张存在存款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离婚前不久还有巨额存款在夫妻另一方手中,而另一方却主张存款已经使用的,应当说明使用的用途;如果不能说明款项的具体用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通常法院会判决存款存在并依法割。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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