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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部队所售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_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二手房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

时间:2011-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离婚时部队所售经济适用房如何割?
    李女士问: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区别,在离婚时究竟能否被割?
    钱律师答:至今,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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