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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和后果-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法定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和后果-上海房产律师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无论是否即遂,均丧失对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2)无论杀害动机为何;
    (3)尽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财产。
    2.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3.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位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的部仍然有效。
宋某与丈夫王某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仅仅四天,王某就遭遇车祸身亡,因为判决还未生效,宋某依法继承了王某4.3万元财产。 
    宋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6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割,王某依法得价值4.3万元的财产。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1月27日,王某外出时不行遭遇车祸身亡,法院随即做出了中止宋某与王某离婚诉讼的裁定。宋某对王某进行了安葬。丧事办完后,王某的弟弟王仁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得的财产,而宋某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他与王某还是夫妻关系,所以王某的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前,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其间,王某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起诉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王某死亡之时,因此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原告王仁作为王某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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