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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时间以及放弃方式-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继承权的放弃时间以及放弃方式-上海房产律师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以前,所做出的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处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我国,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表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的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法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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