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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无继承权-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继子女有无继承权-上海房产律师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经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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