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
2、提供申请人与配偶的婚姻证明,如配偶已故的,则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协议书的,则提供该协议书。
3、提供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提供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包括:
⑴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
⑵立遗嘱人的父母情况,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具体死亡时间,先于还是后于立遗嘱人死亡;
⑶立遗嘱人的婚姻情况(包括结婚次数,配偶姓名以及具体情况);
⑷立遗嘱人的子女情况(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⑸立遗嘱人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证明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⑹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⑺立遗嘱人无第一、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证明立遗嘱人是否“五保户”;
⑻遗嘱处分的房屋如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则应提供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出具的《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明,证明的内容必须包括房屋的坐落地址及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码,房屋的建成时间,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建筑面积等情况。
6、已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
7、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如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患病住院的,可向公证处申请派遣公证员上门办理。
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原本或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