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2、 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与配偶的结婚证明。
3、 提供遗产权属证明(房屋:房、地产证;汽车:行驶证;银行存款:存折或存款单据)。
4、 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
5、 若法定继承人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应提供该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家庭成员状况证明。
6、 所有法定继承人应共同前来公证处办理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若在南海区范围内的年老体弱者不能来的,可申请公证处的派员到其住所地办理;若在外地或境外居住而不能回来办理的,则应由当地公证部门或我国认可的人员或机构出具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公证或声明交来公证处。
7、 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继承权证明书》必须证明以下内容:
⑴被继承人的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
⑵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是否健在,已故的请注明具体死亡时间,先于还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⑶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包括结婚次数,配偶姓名以及具体情况);
⑷被继承人的子女情况(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⑸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
⑹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以及是否签有遗赠扶养协议;
⑺被继承人如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证明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见下)。
⑻继承的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则应提供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出具的《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明,证明的内容必须包括房屋的座落地址及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码,房屋的建成时间,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建筑面积等情况。
8、 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为香港人的,必须提供中国认可的公证人或者律师处发表的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上述《继承权证明书》必须证明的内容。
9、 申请人需委托他人代理办证的,则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则由其父或母为监护人代理办证。(注:放弃继承的不能代理)
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正本或原本。
附《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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