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争房屋是原告结婚前取得的动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上海房产律师
系争房屋是原告结婚前取得的动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984年,原告一家位于浦西xx路xxx弄xx号的私房动迁,分配在浦东大道275弄13号7室,承租人是原告。
公房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和单位或房管所之间,因涉及第三人,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样的房屋不能直接处理房产归属,但对于承租权却可以处理。
这样,现在只能以缔结婚姻的时间将婚姻关系中的公房承租分为三种情况分析:第一,一方婚前取得的承租权;第二,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第三,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
根据本案的情况,男方婚前因为位于浦西的私有房屋被拆迁,才安置到浦东大道275弄13号7室,调配到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原告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承租权。而且在结婚之后,公房本身也没有发生变化,即没有出现购买产权、变更承租人等等。
总之,现在的这套公房承租权是基于男方婚前所有的私房被拆迁安置之后取得的。根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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