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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承租公房,离婚后能否分割-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8-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一方承租公房,离婚后能否割-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已有10年了,有一个8岁多的男孩。他们婚后一直住在丈夫单位的福利房里,房款是丈夫父母出的,但是至今没有房产证。因为感情不和,李女士现在想要离婚。但李女士担忧的是,如离婚的话,她没有住的地方,而且她已下岗,现在在给人打工,经济状况不是很理想。而她的丈夫在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他父母家还有一栋楼房。李女士想咨询的是,她是不是可以要求带孩子,然后要求到房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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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应当首先区李女士现住房的性质,如果住房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根据《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割。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的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割。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李女士丈夫单位是因为他们结婚而给他们住房的,现在李女士可以要求割;如李女士丈夫在他们结婚前已得住房,李女士再要求房就比较困难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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