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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94方案购房时的未成年同住人,能否确认为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问题-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8-1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按94方案购房时的未成年同住人,能否确认为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问题-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未成年同住人不是94方案中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没有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不能确认为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理由是因为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成年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成为权利人的一项远远大于买价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含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配给职工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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