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咨询】
我姓韩,今年72岁,与老伴婚后无子女,两人相依为命。两年前,我与老伴商量让侄孙女两口搬过来和我们一起住,也就是为了老有所养,不至于无人送终。我和老伴与侄孙女订立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三室一厅房子赠与侄孙女,由侄孙女照顾我们的日常起居,并支付日常的生活费用。随后,我们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刚开始,侄孙女夫妇与我们关系尚好,水电费煤气费都能按时交纳,祖孙之间也过得相安无事。但自从去年侄孙女生孩子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冲突。后来矛盾激化,发展到无人交纳水、电、气费用,以致被停水停电,对我们的生活更是不管不顾。我和老伴非常气愤,想不到会搞成这样尴尬的局面,我们十分后悔把房屋赠给他们。
请问:我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让侄孙女搬出去吗?
【律师解答】
韩老先生,我们能理解您此时的心情,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您现在可以要求侄孙女搬出房屋,并解除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考虑到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显然,您与侄孙女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已不能任意撤销。而法定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应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您所述,您与侄孙女夫妇在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后,对你们的生活不管不顾,并不支付相关生活费用,拒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您和老伴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要求他们搬出房屋。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房屋赠与后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不清楚。
如果您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又苦于年岁已高,生活不便,可以选择信得过的人,与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然,您也可以与您所在的集体组织联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其承担您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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