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遗赠他人反悔法院支持撤销遗赠协议 >

房屋遗赠他人反悔法院支持撤销遗赠协议

时间:2010-6-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屋遗赠他人反悔法院支持撤销遗赠协议

钟涛律师按:遗赠抚养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案例】


一位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83岁老太太,去年7月在回江苏省南京市探亲期间,将自己在闹市区的一处房产赠与他人,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协议书。 

  2006年3月7日,李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她以当时系突发疾病住院,病中头脑糊涂,其间被告安排律师并将文件准备妥当,自己因而签字的,认为被告预设陷阱,采取欺诈、哄骗手段诱使所致,请求撤销双方当初的遗赠协议。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两被告抗辩称:双方完全是在自愿、依法前提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原告所述纯属无中生有,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原、被告之间遗赠协议是当时经协商慎重签订的,原告当时具有足够的判断鉴别能力,该协议表达了双方一致的共同愿望,且形式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系被告有意预谋诱骗签订,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实质争议焦点是:该遗赠协议依法成立后,原告是否享有撤销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遗赠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中内容主要涉及遗赠扶养范围,该类合同包含很强的身份关系,故除适用合同法外,还应适用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合同,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撤销权。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合同法、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条款,判决撤销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遗赠协议。

律师析】:

钟涛律师解读,原告在美国具有永久居留权,常年身处国外,两被告并不具备承担对原告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客观条件;其次,被告事实上尚未实际履行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目前亦不具备实际履行的条件;再次,在原告还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按该协议的强烈的身份属性,应当允许原告自由选择由谁来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综上,原告依法应当享有撤销权,且不必向被告作出补偿。

paoup
. TAG: 法院 遗赠 协议 房屋 反悔

查看[房屋遗赠他人反悔法院支持撤销遗赠协议]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