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赠他人反悔法院支持撤销遗赠协议
钟涛律师按:遗赠抚养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案例】
一位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83岁老太太,去年7月在回江苏省南京市探亲期间,将自己在闹市区的一处房产赠与他人,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协议书。
2006年3月7日,李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她以当时系突发疾病住院,病中头脑糊涂,其间被告安排律师并将文件准备妥当,自己因而签字的,认为被告预设陷阱,采取欺诈、哄骗手段诱使所致,请求撤销双方当初的遗赠协议。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两被告抗辩称:双方完全是在自愿、依法前提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原告所述纯属无中生有,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原、被告之间遗赠协议是当时经协商慎重签订的,原告当时具有足够的判断鉴别能力,该协议表达了双方一致的共同愿望,且形式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系被告有意预谋诱骗签订,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实质争议焦点是:该遗赠协议依法成立后,原告是否享有撤销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遗赠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中内容主要涉及遗赠扶养范围,该类合同包含很强的身份关系,故除适用合同法外,还应适用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合同,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撤销权。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合同法、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条款,判决撤销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遗赠协议。
钟涛律师解读,原告在美国具有永久居留权,常年身处国外,两被告并不具备承担对原告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客观条件;其次,被告事实上尚未实际履行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目前亦不具备实际履行的条件;再次,在原告还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按该协议的强烈的身份属性,应当允许原告自由选择由谁来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综上,原告依法应当享有撤销权,且不必向被告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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