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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赠与的房屋如果办理完过户手续,赠与人如果后悔,通常房子是不能要回来的,但是有例外

时间:2010-6-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遗赠抚养赠与的房屋如果办理完过户手续,赠与人如果后悔,通常房子是不能要回来的,但是有例外

钟涛律师按:一般情况下遗嘱赠与的房屋如果办理完过户手续,赠与人如果后悔,通常房子是不能要回来的,但是如果接受赠与方出现不履行协议内容,不赡养老人的情况下,该房屋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案例】    
    舅妈的私房将被拆迁,因舅妈无子女,与外甥双方协商达成赠与抚(扶)养协议。协议约定:①舅妈将其拆迁补偿的回迁房一套赠与外甥个人,外甥同意受赠;②赠与协议签订之日起,外甥应负抚养舅妈的义务,外甥保证为舅妈安排提供舒适卫生的住处,居住面积不应少于30平方米,外甥每月应向舅妈提供不少于500元的生活费,舅妈生病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用及亡故后的丧葬费用均由外甥负担;③外甥接受赠与后,如出现违背前条所约定的抚养义务时,舅妈有权撤销赠与,外甥应将赠与所得的房屋及其全部权益交还给舅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外甥凭借此协议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外甥以其名义购买了回迁住房一套,购买该房款项由舅妈出资。但外甥在履行抚养舅妈的义务期间,没有给舅妈提供协议中约定的住房,应给的抚养费也以生活困难为由没有再继续给付。外甥现将受赠之房用于出租,维持生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赠与抚养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作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原告把自己的住房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权赠与了被告,被告已经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原告还为被告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出资,原告的赠与行为成立。现该房的房产证尚未下发,原告的赠与行为尚未生效。被告作为受赠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给原告提供住房的义务,在近期又因故不能履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原告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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