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中,冯女士母子以土地使用权必需料理登记手续才生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农村房屋禁止买卖等提出反诉,故双方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 为无效或是不生效的合同,要求判令双方互相返还财富。唐先生夫妻以农村买卖房屋司空见惯,双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说原告并不是无房无地,其所卖房屋也是从他人手中买来的等作了辩白。
麒麟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原告双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协议。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付清房款,原告也当即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在占有该房后也进行了相应的装修。原告应按协议的约定依法协助原告及时料理相关产权变卦登记手续。现原告拒绝协助操持,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原原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冯女士母子有协助原告料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同时判令原告冯女士母子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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