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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0-3-30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钟涛律师按:上海夫妻离婚过程中经常有些夫妻的房子是房改房,夫妻离婚的时候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对于此类纠纷,很多律师看法不一,导致解答错误,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专门有法律解释,其中明确,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诉讼割的时候,要考虑原公房使用权基价,给与一定的补偿,然后进行割。
房产律师提示关键词:房改房、婚后购买产权、上海房产律师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下列情形处理:

1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割。

3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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