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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0-3-1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割的处理 


我们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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