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产纠纷的问题
【客户咨询】
我爷爷死了20年了。我爷爷在世的时候在一块地盘修了一幢房子。我爷爷死后,没立遗嘱,我爸爸还有2个姐姐,1个妹妹(也就是我的姑姑们),因为那时候都是由儿子继承,爷爷奶奶的意思也是给我爸爸,就理所当然的房子归了我爸爸。那时候我姑姑他们也同意,不来和我爸爸争。
后来我爸爸做生意赚了些钱把房子改建过了,以前是木房子。后来修成砖房子了。但是我爸爸8年前去世了,我那时候还小,还没成年。房产证就改成了我妈妈的名字。我妈妈也一直照顾着这个家,把奶奶服侍得很好,也把我和妹妹带大了,而且这么多年她也一直没改嫁。前几天我姑姑们达成共识说准备来分房子。他们认为这房子他们应该有一份。请问真的上了法庭,他们会分得一份房产吗?我奶奶现在还在世,我最好怎样做才能让我姑姑他们分不到房产呢? (现在房产证是我妈妈的名字,土地证是我奶奶的名字)
首先你爷爷修的房子是归爷爷奶奶共同共有的,所以在爷爷去世时依法应当被继承只是爷爷所有的房屋的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归奶奶。若无遗嘱,依法定继承应由奶奶,爸爸和3个姑姑各继承五分之一。但爷爷既然有“意思”由爸爸单独继承,这是合法的。奶奶有“意思”让爸爸继承并不能算是对自己房屋产权的遗嘱,即使算遗嘱,在她去世前也不生效。所以奶奶拥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爸爸拥有另二分之一的产权。
爷爷去世时姑姑们未分得房屋,如果生活困难,没有劳动收入,可以要求“必留份”,继续居住等权利。但根据你的陈述,那时姑姑们应该已经成年,且没有提出异议。根据继承法,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异议的应于5年内提出,既然已经过了二十年,权利本身已经消灭。
同时要分析,在爸爸取得房屋时是否已和妈妈结婚,如果已经结婚,其继承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应有妈妈的一半。
假设爸爸结婚后才发生继承,他去世时对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产权有一半是妈妈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而另一半才可以被继承,也就是说真正的遗产只有四分之一的房产。这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而兄弟姐妹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位的情况下不参与继承。所以在爸爸去世且无遗嘱时,房屋的四分之一应由奶奶,妈妈和你各继承三分之一,而姑姑们是无权主张继承的。
综上,房屋最终由奶奶获得十二分之七,妈妈获得三分之一,你获得十二分之一,而姑姑们是不能分得财产的,但她们仍然对奶奶的房产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