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 ...
院认为,《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顾甲,顾甲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子顾丁负责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拆迁人国投公司据此与顾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签约主体符合上述规定。《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人以应得的货币款选购基地提供的三套配套商品房,但并未确定安置房屋由谁作为产权人,顾甲户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分配安置房屋,该协议是对被拆迁人顾甲户的安置,协议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根据顾甲2009年8月30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现委托顾丁在我与桥东二期旧区改造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并按规定交出空房”表述,能够确认顾甲有委托顾丁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意思表示,该委托事项中应当包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内容,故上诉人认为顾甲仅委托顾丁进行拆迁安置的协商,委托权限不包括签订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家庭成员的共有产权以及上诉人未得到补偿安置等,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上诉人顾乙、顾丙认为其应当作为共有产权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甲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申办指南 法定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链接 收费标准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公证,由于往往涉及到房屋、债券、银行存折等大额财产。 同时办理程序比较繁琐,因而成为所有公证业务中较为复杂的公证之一。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主要分为生前留有遗嘱的遗嘱继承和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两类。 名词解释 继承权公证的收费标准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 ...
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共同出资购房,其中女方出资比例较大占60%,而男方出资占比40%。房地产权证在双方结婚之前取得,但产证上并未注明双方各自的所有权比例。婚后不久,双方因缺乏感情基础,男方要求离婚。因为婚姻较短,双方除了这套房屋之外没有其他有争议的财产。但如何分配这套房屋,双方争执不下。男方认为,根据房地产权证登记情况,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双方应均分;而女方认为,其出资比例较高,且婚姻法应照顾女方权益,因此坚决不同意男方平分房产的要求。 这套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
因此,如果是租赁了村集体的土地 自己建设房屋,拆迁时,针对房屋的补偿是给你的,但是土地补偿是归村集体的。 但是如果是政策招商引资,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取得工业用地房屋产权证的,那么,土地,厂房都归你所有,全部补偿都归你。 ...
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买“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郑兆济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
因此,本案中,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
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当初购买下产权,通常都是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1994年,政府文件规定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名字,而且由于家庭原因,即使在1995年,1996年可以登记多个人之后,很多百姓依然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其他户口同住人是否依然享有产权呢?需要在多次时间内主张份额,否则就会过期了呢?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这类问题也是极为重视,因为房子是重大财产,关系百姓家庭稳定,因为i连续出台多个司法文件,指导下级法院办理此类案件。 ...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当初购买下产权,通常都是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1994年,政府文件规定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名字,而且由于家庭原因,即使在1995年,1996年可以登记多个人之后,很多百姓依然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其他户口同住人是否依然享有产权呢?需要在多次时间内主张份额,否则就会过期了呢? ...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当初购买下产权,通常都是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1994年,政府文件规定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名字,而且由于家庭原因,即使在1995年,1996年可以登记多个人之后,很多百姓依然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其他户口同住人是否依然享有产权呢?需要在多次时间内主张份额,否则就会过期了呢? ...
2010年开始的房地产新政对购房者的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2011年开始的各地限购措施,使一些老百姓对购买一般的商品房失去了机会,因为不符合纳税或者社保条件,而拆迁安置房因为几年后过户,并且比周边市场价格低很多,于是成为了近期不少购房者的心爱。但是拆迁安置房因为不能签订网络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有一些出卖时,甚至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对于此类房屋是否可以购买,购买之后房东能反悔不出售吗? ...
本案原告承租商铺的用途是经营服装、小百货,但因商铺无产权证进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停业,导致原告承租商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应由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
十多年前,上海最早推出的“公房用工龄买断”房改政策,俗称“94方案”,受当时政策的局限性,产权证仅登记在一人名下,而该房屋同住人要想成为真正的权利人,则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诉讼的胜诉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一起4姐妹诉讼继承案认定属法定继承下判,除对其中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生活较困难的二姐张琳(化名)继承房屋28%的份额外,其余大姐张娣、三姐张娜、四妹张华(均系化名)各继承房屋24%的份额。...
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是否可确认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