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购买产权须其他同住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丈夫伪造妻子印章和签名,购买了公房产权并转卖,房款到手后卷款逃跑,使妻、子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妻子徐女士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确认丈夫郭先生与他人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理由是丈夫购买公房产权的行为未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经审理认定,郭先生确实未征得妻子徐女士的同意擅自签订公房出售合同,根据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公房出售合同无效的规定,法院依法宣告该合同无效。
上海房产律师视点:这是一起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纠纷。根据上海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若要购买公房产权必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购房人是公房的承租人或是同住人,二是必需征得其他具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同意并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但是实践中,一局部购房人受利益驱动,未征得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私刻或盗用图章、伪造签名的方式取得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而一些公房出售单位对此类协议也疏于实质审查,即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相当一局部购房人在获得公房产权后立即将房屋再行出售,以达到独吞房款、中饱私囊的目的上述纠纷即是这类案件的典型。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是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公有住房,并确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为所购房屋产权人的合同。本案提示人们房屋是保证生活安宁的重大生活资料,对与其相关的租赁凭证、产权证、私章、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讲究诚信,购买公房产权这类重大事项上应当互谅互让,协商一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全体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公房出售单位则应加强对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审查,把好签约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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