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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9-13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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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就有的公房,婚后买下产权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前单位配给的使用权房,婚后买下了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这套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

答: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在离婚时财产割时,会适当考虑原房产来源,原房屋的权利人会适当多

 

 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在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所以补偿的对象也必然是原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因为该增值部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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