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拿着两份合同来找我,一份外文的,一份中文的,问钟涛律师,这两份写的对不上,真打起来,法院听谁的。卡洛斯,西班牙人,就卡在这两份纸的夹缝里。
卡洛斯在上海工作多年,攒钱买了套二手房。他不识中文,中介为了他方便,做了一份西班牙文的版本,条款翻给他看;同时又拿出一份中文的正本,说这是备案用的。卡洛斯两处都签了字,外文本自己留一份,中文本中介收走。
当时他觉得挺周到,有人替他把话说到了母语。可后来交房日期出了岔子。中文本写的是过户后一个月内交房,外文本翻成了过户后两个月。卡洛斯一直以为有两个月,结果到一个月头上,卖家催他收房,说再不来算违约。
他慌了,翻出自己手上那份外文本,说白纸黑字写两个月。中介摊手,说我们签的是中文本,那份外文只是给你看的翻译稿。两边各执一词,卡洛斯这才意识到,两份合同打架了。
这里有个坑,涉外买卖里最要命。一份合同出现两个语言版本,条款又不一样,到底听谁的,得先看合同里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写了中文本与外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那就是中文本说了算。卡洛斯翻遍了,没找到这么一句。
有人会问,没写这句,是不是两份都算。我讲,两份都签了字,理论上都算合同。可真要判,法院会看哪份是双方真实合意、哪份用于实际履行。二手房交易要在房产交易系统网签,网签用的是中文本,这一层往往压过外文本。
这里还有个坑,翻译稿和正式合同是两码事。中介给卡洛斯的那份外文本,如果只是翻译件,没写进以本版本为准的话,它的分量就轻。可如果卡洛斯签字时根本看不懂中文、全靠外文本理解,那外文本就成了他真实意思的证据,天秤又偏过来一些。
我的看法是,涉外合同的麻烦,一大半出在语言上。我总跟外籍客户说,签合同前,要么把中文本逐条翻清,要么在合同里写明以哪种语言为准,最好两句话都写上。卡洛斯这两样都没做,才落得两头不靠。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老外在中国签合同,别嫌中文麻烦就让人代翻。翻译一旦有出入,你签的字还是你自己的。卡洛斯签外文本时以为看懂了,可他签的中文本,才是那份真正进了交易系统、被卖家抓住不放的东西。
说实话,中介那天也不是坏心,多半图省事。可省事的代价,是卡洛斯可能要认那个一个月的交房期。这就是涉外交易的残酷:语言不通,就得多担一分风险,签下的每一个字都算数。
老话说,一字之差,千里之谬。合同里一个月和两个月,差的是卡洛斯的违约金。这道理,古人早就说明白了,落到纸面上,一个字都省不得。
我给卡洛斯支的招有三条。头一条,找出当年中介翻译的底稿和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当时理解的是两个月,争取按真实合意来。第二条,跟卖家协商顺延交房,给点补偿换时间,别硬碰。第三条,往后签合同,加一条:中文本与外文本不一致时,以某某文本为准,并让中介把外文翻译签字确认。
有人问,能不能主张外文本有效、中文的无效。我讲,很难。你两份都签了字,说一份无效等于说自己签的那份不作数,法官不好认。真正能争的是条款含义和真实合意,不是整份作废。卡洛斯若想全赢,指望不大。
还有一层,合同里最好写清争议怎么解决、在哪个法院打、适用哪国法律。涉外合同若约定不清,管辖权可能扯皮半年。卡洛斯那份合同这些都没写,一旦真打,光确定在哪告、按谁的法,就得耗上不短时间。
有人以为老外签合同可以要求只用外文。理论上可以约定,可二手房买卖涉及网签、备案、过户,这些系统只认中文本。你约定外文为准,行政环节照样要中文本,两套一冲突,麻烦归你自己。所以务实做法,是中文本打底,外文本做辅助。
卡洛斯后来运气不算太坏。他翻出了中介的聊天记录,里面中介确实写明给你两个月交房,卖家那边的经办也点过赞。我们拿着这些去找卖家谈,卖家松了口,同意顺延半个月。虽没全按两个月,总算没吃违约。
这里我再点一句,找中介买房,别只认经办那张脸。中介的翻译、承诺,都要落到书面或者聊天记录里,口头说的风一吹就散。卡洛斯这次赢,赢在他习惯留聊天记录,这条好习惯救了他。
我给卡洛斯补了一课。我说你以后再签涉外合同,记住三句话:先问以哪种文字为准,再看翻译有没有签字确认,最后确认争议解决条款。三句话问清,语言这关就过了大半。他拿笔记下,说这课值钱。
有人问,那份外文本能不能当证据用。当然能,它是证明你真实理解的重要材料。可证据归证据,它能不能推翻中文本,得看具体情况。卡洛斯那份外文本是中介翻的、双方都见过,这分量就比他自己私下翻的要重。
我常跟外籍买家讲,合同的语言不是小事,是你日后吵架的规矩。卡洛斯这两份纸,差一点让他赔上违约金。多花半天把语言条款写清,胜过事后跑半年法院。这笔账,外籍朋友都该算一算。
这里还有一层,涉外经纪服务合同本身也有中文本。中介跟卡洛斯签的委托、居间合同,若也是中文本,他对这些条款也是签了字的。别以为只盯着买卖合同就够,中介那一摞纸,卡洛斯一样得看懂。
卡洛斯如今买房这事有惊无险地过了。他常跟新来的外国同事说,签合同前,让懂中文的律师看一眼,别全靠中介翻译。我笑,这话该贴在每个涉外中介门口,提醒所有人。
我总想起一件事,卡洛斯第一眼看到中文合同时,密密麻麻的方块字,他一个字也不认。那种无助我懂。可法律不因为你认不得字就网开一面,签字那刻,你就得为整份合同负责。这层冷酷,涉外交易里最真切。
有人问,若两份合同的交房、违约、房款都不同,法院会不会干脆不认。不会,法院会尽力还原双方真实意思,逐条比对,能统一的按统一,冲突的按证据和习惯定。卡洛斯的案子,就是这么一条条捋出来的,费了大力气。
收尾说句实在话。外籍买家在中国买房,手上若有中外两个版本的合同,务必在合同里写清以哪种文本为准,翻译要签字确认,争议条款要写明。卡洛斯的教训是,两份纸对不上,最后吃亏的是看不懂中文的那个。钟涛律师劝一句,语言这道关,签前就得堵严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