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2》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律师为您解析"本案中,孙某与吴某在交纳房款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不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做出判决。因为房屋一经取得所有权证,那么一般而言该房屋就可进入市场交易,既然未取得房产证,该房屋的所有权还在孙某同事的控制之中,如予以分割,势必会产生三方的冲突。张某即使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返还吴某的房价款,并赔偿其他损失,而房款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除非吴某可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支付的房款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或是她父母单独赠与她的财产,否则吴某只能选择和孙某平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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