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燕出资20万,李明出资40万,双方首付款的出资比例为1:2,之后恋爱同居分手,在双方无法对房屋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王燕在201O年11月份与李明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按房屋市场总价扣除仍欠银行贷款后余额分得三分之一的补偿。
钟涛律师提醒,为避免日后经济上的损失可能,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应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性质作出约定,约定是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共同所有。因故未能作出财产约定的,也应保留好出资的相关凭证:如财产购置的票据、付款凭证等。在共同购置财产涉及买卖合同的签订时尽量双方都签字。
有的出资是当事人自己的积累,有的是父母的资助。离婚律师指出对于父母资助款项的认定,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同居期间涉及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所涉及购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父母出资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共同生活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在同居生活期间非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无法与对方共享所得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谁取得归谁所有。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亦是谁出资购买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