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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夫妻共同买的房可是房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名字,该不该进行财产分割

时间:2012-6-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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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先生和王女士二人在2000年相识,后来结了婚。可是婚后的生活,二人总是充满着矛盾。无奈二人选择了离婚。但是在结婚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产权人是王女士。现在曲先生要求确认该房产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要求将自己也登记证房产证上。


    王女士答辩称,房屋是以其婚前购买的另一套房屋置换而来,现房屋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就算是共有,也应当割,不同意曲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女士未提出反诉。
    

离婚时,财产问题通常是一并解决的,即便离婚时没有解决,也会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要求割。而本案曲先生,只要求确认共有,不要求割,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极为少见。承办法官向曲先生释明后,曲先生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诉争房屋,曲先生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主张系其个人财产。王女士的主张,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但因王女士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对于曲先生的主张,如果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丧失,除双方协议维持共有状态,或因双方无力割而不得已暂时维持共有状态外,夫妻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割共同财产。现曲先生与王女士对诉争房屋未能达成维持共有状态的协议,在夫妻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割共同财产且王女士实际已提出割主张(只是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曲先生不要求割诉争房屋,反而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与王女士共同所有并要求王女士协助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法院不予支持。诉争房屋是否是曲先生与王女士的共同财产,应在任何一方提出割该房屋或要求确认该房屋是其个人所有时一并解决,本案不作认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曲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曲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专家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离婚双方均不愿意马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而是提出确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受理。割共有物是可以行使的的权利,而非唯一的救济途径,确权和割都是可以采纳的两个法律救济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隋彭生:如果离婚双方只要求确权,不要求割,不但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也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共同财产割之前,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陈文斌:基础关系的解除并不必然马上影响财产关系存在状态。“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鸡生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蛋,鸡死之后,蛋如果不割,蛋的存在状态并没变。
    

后来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而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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