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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丈夫卖房败诉, 善意且有偿买房合法

时间:2011-3-30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妻子诉丈夫卖房败诉, 善意且有偿买房合法。  

【案例析】
    2010年6月18日,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以28万元价格将其房改房出售给周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随后,陈先生将该房屋以及办理使用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交付给周先生。7月12日,周先生向房产部门管理提交了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并向房产部门提交了原产权人的户口本、结婚证、原房主的书面同意书、房屋的产权证、契税证、转让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其中,除周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外,其余证件均系陈先生提供,而陈先生爱人杨女士的书面同意书中“杨某”的签字非本人所签。
   7月29日,房产部门批准了该房屋的转让,并向周先生核发了该房的所有权证。7月30日,周先生与陈先生就所购房屋的水、电费用进行了结算。8月13日,周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被拆迁,周先生领取了货币安置款46万元,搬家费3000元。
   8月10日,原房主陈先生的爱人杨女士以自己为房屋共有人,未在交易书上签字,且自己到外地出差不知道其夫陈先生卖房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驳回杨女士诉讼请求。

律师析:

1、由于本案中的周先生是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杨女士即使不知道或不同意其夫陈先生的出卖行为,也不影响周先生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杨女士之前所说诉争房屋系其夫陈先生单方出卖,其并不知晓,并举证在此期间她本人在外地出差,以及未在转让合同上签字等,但这都不足以对抗善意买受人周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杨女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买受人周先生,而且周先生已实际向出卖人陈先生支付了房屋房价,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使陈先生擅自处共有房屋,杨女士确是不同意或不知道的,但由于周先生是善意、有偿取得的房屋,也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共有人擅自处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周先生与陈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非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该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杨女士以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诉争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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