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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分割原则

时间:2011-11-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其个人房产

律师提醒夫妻签订婚内财富协议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妻签订婚内财富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夫妻离婚共同财富割范围割原则

 一、财富割范围

首先要区夫妻个人财富、夫妻共同财富和家庭共同财富。关于夫妻个人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富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富: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关于夫妻共同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为夫妻共同财富: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富;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富。二是夫妻居两地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割财富时,各自别管理、使用的财富归各自所有。双方所财富相差悬殊的差额局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富抵偿另一方。

对个人财富还是夫妻共同财富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富处置。实践中,夫妻共同财富和家庭共同财富往往容易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富未从家庭共同财富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富问题进行处置;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富的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二、财富割原则

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富有平等的处置权和平等割的权利。

2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割夫妻共同财富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处置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弥补。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夫妻共同财富中的生产资料,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生活资料,割时应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三、财富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富,一般应均等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富,原则上均等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置时也可以有所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居两地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富,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局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富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富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富可以给一方所有,得入伙财富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富一半价值的弥补。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局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弥补给另一方。

7对不宜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弥补。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割夫妻共同财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富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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