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纠纷中的涉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0-12-07 江岸法院网讯(民一庭汤莉莉供稿)近三年,我院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涉经济适用房分割的案件共10余件,且逐年增多,特结合审判实际分析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是涉经适房纠纷系离婚诉讼中的新问题,且呈发展趋势。由于我国的经适房政策处于发展阶段,离婚纠纷中涉经适房的分割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新问题,随着经适房的增加,此类案件呈发展趋势。 二是当事人经济状况不佳。经适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因此,在涉及经适房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好。 三是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难分割、难调解。首先,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均困难,故而寸土必争。其二,经适房购买五年后,可按规定交易,有增值的空间,因而分割难、调解难。其三,判决后多为上诉、缠诉,给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四是相关法规滞后。由于此类案件是随我国住房保障政策而产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且滞后,导致法官在裁判时无据可依。 二、离婚纠纷中涉经适房分割的建议 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全房款,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应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审理。即使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其增值部分是依附于婚前所购房屋自然产生的,由此引起的增值也应当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经适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认定为共同财产。其二,法院应考虑将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三,对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三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婚后购得的经适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适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诉讼中,应依法按适当的比例予以分割。 四是夫妻在婚后取得经适房预购权,经适房尚未建成但缴纳了首付,离婚时经适房的分割。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取得经适房的预购权要求分割,法院可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由一方取得预购权,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商定待该经适房建成后,再协商或委托中介部门对该房鉴定其价值,再进行分割或另行起诉。 五是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在婚后取得的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审理问题。“购买资格”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因此,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告知其待权利实现后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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