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的房产法律冲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的房产法律冲突: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万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万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万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7万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梳理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不难发现,从强化一夫一妻制到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若把婚姻看做一份“合伙协议”,这些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 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第一款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但是紧接着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还是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如一方婚前的房屋租金是否属于自然增值,又如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如果一方婚前就在公司有股权或股票,但未在公司任职,婚后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还是“人为”增值,这些问题都未解决。 除了上述问题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也会出现冲突: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冲突案例一:“条款使用面相当狭窄” 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的父母也相帮着出了一部分的钱,登记在双方一人名下。此时,房屋的出资包括男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出资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三部分组成。 若依照上述条款,则房屋中既有夫妻出资而产生的共有部分,也有存在双方父母出资的按份共有部分。这样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于此款,但在生活中,有许多情况都是六人一起出资。所以,第七条第二款可以理解为仅适用于双方父母完全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适用面就非常的狭窄。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冲突案例二:加名字份额反而少 小刚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在讨论买的那套房子如何登记产权人的问题,该套房屋都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只是小刚家出资了95万元,而小红家只是象征性地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红还是强烈要求把自己名字加上去,因为她觉得名字在上面自己的利益就保证了,小刚则说,“这样吧,为了表达我的诚意,这套房屋只登记你的名字,我的名字也不写上去了。”小红听了顿时感动万分。 但是,通过对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名字的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刚占95%份额,小红占5%份额。但是如果小刚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那么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小红占的份额反而更多了。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不写名字的份额反而多,写了名字的份额反而少。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冲突案例三:出资方少得 若房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一方父母完全出资并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按照之前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如果,产权登记的一方父母进行了很小的一部分出资,比如1万元,则该房屋变成了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都争相承认自己未在房屋购买中进行过出资,不出资的一方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上海房产专业律师法律解读:新婚姻法解释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其实也透露出现实无奈。房价高企、妇女权益缺少保障,社会地位低,《婚姻法》无论怎么分财产、打击“小三”,也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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