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夫妻分居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

夫妻分居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1-10-1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夫妻居间所得财产如何割夫妻居期间所得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在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居的规定,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依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学者认为夫妻在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保留夫妻关系,但“这期间,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也中断,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离状态,夫妻双方实际上只剩下夫妻身份之外壳而没有彼此的协力与合作关系存在,如果将此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于情于理皆有不合,而且在实践中造成许多纠纷。”故而主张将夫妻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夫妻各方在居期间的劳动收入及购置物品的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等各项权能已经由各方独立行使,他方极少参与。但是笔者认为,仅此理由不足以将居期间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理由有三:  

 第一,夫妻财产制立法,首先考虑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关系。正是居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够共同进退、同甘共苦的良好愿望,我国法律选择了婚后所得共同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是我国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选择这一原则是经过反复比较,仔细研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夫妻的法定关系未解除前,不能轻率地在法定原则之外规定例外情形。把居期间直接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独立出来,并不利于夫妻矛盾的解决。 

  第二,从实际情况来看,居的原因,有的因感情不和,有的为逃避债务;从居之后果而言,有的是可以挽回的居,有的是不可以挽回的居。以居为时点来划财产,而不顾其中的具体情况,显然不科学,也不合理。 

  第三,从某个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动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强者”一方。将居中取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可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责任的人,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居,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无法起良性影响。如果夫妻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数额较大,而另一方又是无过错的弱者,将该较大数额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适当的调整配,避免有人以居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综合以上三点,笔者认为,关于夫妻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根结底,夫妻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变更,法律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以居为界点来变更财产归属。

paoup
. TAG: 夫妻离婚 房产赠与 撤销赠与 离婚律师 上海法院

查看[夫妻分居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