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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时,需要承担之前的房款债务吗-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9-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共有物的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割。

赠与方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将讼争房屋的四之一产权份额赠与原告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应该对由此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原告据此享有讼争房屋四之一的权利份额于法有据。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讼争房屋的割并无明确约定,且原告与被告王XX已经离婚,因此原告现主张割该共有物,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撤销赠与于法无据;被告认为原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已经放弃了讼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也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被

告辩称的原告主张割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见也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至于被告主张的购买房屋时所欠的债务30万元,原告并不认可,且原告取得房屋权利系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该赠与行为之前赠与物上的债务也与原告无关。根据房屋的现有产权登记情况,该房屋判f刁三被告所有为宜,至于应付原告的房屋补偿款,根据双方商定的该房屋的现有价值确定,鉴于原告在庭审中自愿作出让步,只主张28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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