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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确权咨询-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8-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关于房屋产权确权咨询-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我于1993年12月份再婚,双方子女都已成年。我老伴于2005年过世,留下二处产权房,现我居住的一套是我们结婚后参加房改的产权房,,对我们居住的这一套产权房老伴过世前立下公正遗嘱由我一人继承。另一处产权房属于与前妻的(在我们结婚二年前过世)共有产权。老伴只有一个儿子。
现咨询:
1、儿子对老伴立下公正遗嘱提出质疑,请求公正处撤消公正遗嘱的决定,这个程序要多少天,有哪些是可以作为撤消的条件。
2、另一处产权是否有继承权,份额是多少。现面临拆迁,动迁组人员未曾与我商谈过,我找过动迁主管部门,主管人员说我无权继承,在不上法院的前提下我该如何维权。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把相关法条给你整理了一下,你自己参考吧。公证遗嘱撤销的条件主要是违反法律以及与事实不符等。你老伴已经过世了,要撤销公证遗嘱是很难的。 
相关法条:《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另一处房屋,按照你的说法应当是夫妻共同共有,在进行配时一般各一半。你的老伴过世时,你首先享有自己的一半,另一半由有继承权的人配,首先是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一半有几人就几份,如果只有你一个,则你是唯一继承人,享有整个房屋的产权。 
关于拆迁的问题,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是谁的名字?若动迁组没有与你商谈补偿安置问题,他们是与谁商谈呢?近年来,国务院多次下达文件,禁止野蛮拆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但各地仍大量存在未依法拆迁的情形。你可以带上相关材料,向当地有关部门或政府反映情况。如果现状已经切实威胁到了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与当地律所联系,请求他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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