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94方案购房,即使用权房购买成售后公房,当时规定产权证只能登记1人,1996年,上海高院发出通知,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可以提出主张予以确认,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上海高院又在2003又提出意见,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继承。既然国家有了相关的政策,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 TAG: 上海房产 律师 方案 购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