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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表示将房子由女儿继承,日后再婚如何处理

时间:2010-6-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客户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离婚协议的事情,有一住房,产权比例为女儿占80%,男方和女方各占10%,如果离婚协议上写明,男女双方过世后将别的10%由女儿继承,但离婚后没有过户。以后不会因为各自以后的婚姻问题,而影响的女儿的权利吧?
如又与之后的配偶在离婚,之后的配偶不会获得这10%的房产吧?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一般不会影响
 
10%的份额属于丈夫,可以属于继承,他日后可以修改。如果后来没有修改这个内容,则他老婆无权继承,如果他修改,10%可以他老婆继承 。按照此份离婚协议书来看,不是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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