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小明和黄芳结婚后,黄芳的父母在本市有一处使用公房, 因为黄芳的父母年岁已高, 把公房承租权让给黄芳, ,承租人变更为黄芳。
2、后来,黄芳和王小明就以15万的价格买下了该使用公房,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为黄芳的名字。
3、两年后,黄芳和王小明协议离婚,但是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纠纷,该处房产现在市场价为50万元,黄芳坚称当初之所以能以15万元买下该房产,完全是由于系争房产是父母所承租的公房缘故 ,不同意按照市场价分割房产,应该以当初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的一半分割,而王小明不同意,坚称按照市场价分割。
【争议焦点】
此案子的关键点在以下几点
1:王小明可否主张份额?
2:王小明主张份额多少?
1、 公房的买卖必须经过承租人或成年同住人的同意方可买卖,也就是说黄芳要求买房时时经过王小明同意的,用于支付的15万元购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虽然登记在黄芳的名下),因此,王小明可以主张份额。
2、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刘女士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刘女士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刘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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