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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5年分手了,房产怎么分-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6-2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同居5年手了,房产怎么-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同居关系中也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具体规定。
  不过,同居“共同财产”和婚姻共同财产并不是一回事。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主张割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举证不能,文难取。

 


  男方:我要一半房产
  “这套房产是我们俩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应该按共同财产来割,一人一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张先生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场让张先生很无奈的官司,被告是曾经与他共同生活了10年的“妻子”陈女士,只不过他和陈女士并没有领结婚证,如今感情不和,就只能手了。张先生说,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0年,甚至张家的族谱也把陈女士写上去了。有3位邻居也出面作证:张先生和陈女士确实多年在一起生活,外人都以为他们是领过证的夫妻。
  张先生称两人在一起生活时,他一直交纳物管费、水电费,“这些都算了,只是这套房我也在供,总价值近200万元,我也应该得一半。”
  张先生所称的这套房是两人同居后陈女士于2000年以按揭贷款方式在福田区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陈女士个人名下。在供楼过程中,张先生也确实不定期将楼款存入供楼账户中。


  女方:何来“共同财产”?
  陈女士对“前夫”张先生的起诉感到不可理解:没领结婚证,何来“共同财产”?陈女士认为,登记产权人只有自己一个人,张先生不是自己的丈夫,他不能对这套房产进行割。
  不过法院对这笔“同居财产”有不同看法。一审法院根据物管费、水电费等相关证据,以及邻居证言、双方的共同记账,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那同居的“共同财产”又怎么算呢?法院认为,房产的交款人、抵押人等都显示为陈女士,没证据显示张先生是共同购买人,因此房产应认定属陈女士所有;但是,证据也显示张先生多次在陈女士的账户存款,共计36万元,这部应认定为张先生为陈女士购买房产的出资。
  根据这一认定,一审法院判令陈女士将36万元归还张先生并支付利息。
  “房产是属于我的,怎么能判令我支付给对方36万元呢?”陈女士不服,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也在近日宣布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一起同居“共同财产”割案,就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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