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后要求撤销赠与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一中民终字第3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莲,女,54岁,汉族,北京市崇文区计算机设备三厂退休工人,住本市宣武区诚实胡同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红娟,女,30岁,汉族,无业,住本市宣武区诚实胡同18号。
上诉人李彩莲因赠与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0)宣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1月,李彩莲以其将宣武区诚实胡同18号北房一间赠与崔红娟后,崔红娟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赠与关系成立。李彩莲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彩莲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彩莲不服,以原判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崔红娟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彩莲与崔红娟系母女关系,1976年李彩莲与前夫崔贵明离婚后,崔红娟判归崔贵明抚养。其后二十余年双方没有往来,后,双方自1998年开始来往。来往中李彩莲自愿将宣武区诚实胡同18号私房一间赠与崔红娟,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李彩莲之夫李树也公证表示同意赠与。1999年7月崔红娟办理了该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该房的产权人为崔红娟。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彩莲与崔红娟之间的赠与系自愿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崔红娟也已经房管部门将该房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现李彩莲以崔红娟不尽赡养义务,给其造成巨大身心损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归还该房产权。但李彩莲未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二十八元均由李彩莲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燕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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