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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定性-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4-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夫妻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定性-上海房产律师

夫妻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定性
王阳

婚姻律师建议:对于婚姻中财富上相对的弱者 ” 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富利益,当然。就应该随时留意居期间对方的财富线索,以便将来诉讼时能向法院提供对方居期间获得财富的证据。  

夫妻感情破裂后,当前。未离婚之前往往居生活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认定夫妻居期间的财富性质,国法律并未做出特别调整,实践中析较大,较难处理。  

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一些离婚律师有观点认为。实际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的经济联系减少,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财富,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已经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因此,割财富时,应当以各自别管理、使用的财富归各自所有为原则。  

夫妻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有观点认为。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财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富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日常生活中,第一。虽然有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富,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富。  

夫妻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富,因此。尽管事实上处于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居期间一方所得财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从某个角度而言,第二。因感情和睦主动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强者 ” 一方。将居中取得的财富认定为个人财产,可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责任的人,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居,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无法起良性影响。如果夫妻居期间,一方所得财富数额较大,而另一方又是无过错的弱者,将该较大数额财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适当的调整配,防止有人以居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夫妻一旦没有共同生活,  实践中。各自的独立性就更强了对于对方的财富情况也就很难知晓,所以,要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方,居之时,约定夫妻别财富制,定下书面的协议。一般,居时的夫妻感情已经恶化,而最终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时实行夫妻别财富制也是符合双方情况的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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