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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产证添加妻子名字离婚后妻子份额房产-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4-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结婚时产证添加妻子名字离婚后妻子份额房产-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权利,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案例 ]

    2003 年 12 月,张小姐与钟先生在网上聊天相识,经过三年多的恋爱过程,双方于去年 6 月登记结婚。此前的 2006 年,钟先生父子购买了 122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钟先生父子,钟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49 万元。张小姐与钟先生结婚后不久,为表示诚意,钟先生父子将婚前房产权证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加张小姐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各占房屋产权 1/4 ,钟先生父亲占房屋产权 1/2 ,同时,张小姐也在申请书上注明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今年 3 月,张小姐与钟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现张小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

    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先生父子应支付张小姐诉争房屋 1/4 份额的折价款 15.6 万余元;诉争房屋归钟先生父子所有。

[ 律师评析 ]

2006 年钟先生父子购买的 122 平方米的住房,房屋产权原先登记在钟先生父子名下,属于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房产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财产不进行割。

而张小姐和钟先生结婚后不久,钟先生父子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屋 1/4 的产权过户给张小姐后,上述房产转变给钟先生父子和张小姐按份共有系争房屋。

虽然,张小姐没有出资, 1/4 房产应视作钟先生父子对她的赠予。现张小姐与钟先生已离婚,张小姐要求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对于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虽借款人为钟先生,但对于家庭内部来说,应确认为共有人的共同债务,而且张小姐也在申请书上注明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故张小姐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 1/4 ,应在房屋折价款中扣除。因此,应由钟先生父子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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