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 家住徐汇区的
1、 房屋不动产实行登记主义,以产权证登记为主,既然前夫的父母以前夫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前夫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
2、 虽然前夫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都可以证明权利人就是前夫。《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至于购买款的来源,如果属于借款,可以先确定是前夫的个人债务或是前夫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如果是赠与,那就更与该房产没有关系。
4、 因此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该房产应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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